房屋抵押不再扣押房产证

来源:西安日报     发布时间:2017-12-26     浏览次数:
12月25日,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满足市民使用不动产证(房产证)的需求,我市从2018年1月1日起办理有证房屋抵押时,将不再扣押不动产证(房产证)。

12月25日,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满足市民使用不动产证(房产证)的需求,我市从2018年1月1日起办理有证房屋抵押时,将不再扣押不动产证(房产证)。

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中,不动产证(房产证)一直作为必要要件之一。以前,在抵押办理后,原证被存入抵押档案中。在抵押权注销后即可领取原证。在此期间,由登记中心负责为群众提供免费的不动产证(房产证)复印和借出等服务,以满足群众的用证需求。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群众使用不动产证(房产证)的需求不断增大,如办理出国手续、在城市落户、申请信用卡等。如果继续采用在抵押后扣押证的做法,将不利于群众从事相关社会活动,也很难落实高效便民的服务理念。为此,从2018年1月1日起,市民在办理有证房屋抵押时,将不再扣押不动产证(房产证)。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醒市民,2017年12月31日(含31日当天)之前办结的抵押登记,如果抵押人有用证需求,该中心将不再提供复印业务,由工作人员在不动产证(房产证)的附记栏备注抵押信息后直接发还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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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办理流程

●办理抵押业务时,申请人在申请环节提交不动产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登记人员在登簿环节将抵押信息记载于不动产证(房产证)的附记栏,在发证环节由抵押权人或受托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由抵押人或受托人领取不动产证(房产证)。

●办理抵押权注销业务时,抵押人在申请环节交回不动产证(房产证)原件,登记人员在登簿环节对不动产证(房产证)附记栏的抵押信息加盖注销章,发证人员在发证环节将不动产证(房产证)退回抵押人。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商品房抵押权首次登记(备案转换)业务时,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环节提交不动产证(房产证),在发证环节由抵押权人或受托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由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注记抵押信息的不动产证(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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