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陕西科技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5-12-31     浏览次数:
为加强国家大学科技园动态管理,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科技部高新司、教育部科技司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陕科函高字〔2011〕13 号
 
  
  各国家大学科技园依托高校及国家大学科技园:
  
  为加强国家大学科技园动态管理,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指导意见》(国科办高[2010]69号),科技部高新司、教育部科技司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组织
  
  1.科技部高新司、教育部科技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工作;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参加评价工作。
  
  2.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即A、B、C、D。
  
  A为优秀, B为良好, C为整改, D为摘牌。
  
  3、评价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条件复核评价,根据各国家大学科技园上报的有关评价资料和数据,复核其是否具备《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基本条件;第二阶段为发展绩效评价,对通过复核评价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发展绩效评价。
  
  4、第一阶段的基础条件复核评价是决定大学科技园是否参加绩效评价的前提,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基础条件复核评价不合格的大学科技园,评价结果等级为D。科技部和教育部根据复核评价结果,发文公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参加第二阶段发展绩效评价的大学科技园名单。
  
  5、第二阶段发展绩效评价是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办园绩效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A、B、C。
  
  6、科技部和教育部根据两个阶段的评价结果,公布国家大学科技园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为A的 国家大学科技园在有关国家科技计划中给予支持;对评价结果为C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责成其对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评价结果为D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予以摘牌。
  
  二、报送材料
  
  请各国家大学科技园于2011年3月5日前将以下材料(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报送省科技厅高新处。
  
  1.国家大学科技园基本信息表(附件1、需加盖单位公章);
  
  2.国家大学科技园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国家大学科技园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和孵化场地的有效证明(如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5.园区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基地证明文件、园区筹措设立的种子资金证明文件及至少3个投资案例;
  
  6.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支持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文件复印件,园区有关管理制度文件复印件;
  
  7.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需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所有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
  
  1、请各国家大学科技园依托高校及国家大学科技园负责人对此次评价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国家大学科技园根据要求认真准备材料,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可靠。
  
  2.本次上报材料为基础条件复核评价材料,材料数据截止为2010年12月底。如无特殊情况未按要求参加评价,视同基础条件复核评价结果不合格。
  
  3.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  邢小红  电话:029-87480129
  
  省教育厅科技处:  杨晓研   电话:029-87338696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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