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西安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2025-04-30     浏览次数: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教育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管理,现将《西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西安市教育局

2025年4月25日

西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为规范西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育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陕西省科技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和陕西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准入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经区县、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登记部门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段中小学生,开展编程、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非学历教育校外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

(一)组织形式

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举办者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体现科技类培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并含有“培训学校”字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四)开办资金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五)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和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该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行政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和不良从业记录。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科技类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设施条件

(一)培训场所

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固定、独立、完整的要求,达到国家最新的消防、环保、卫生、安全标准。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楼层不得高于4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独立使用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教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培训、演示和实操设施设备,不能对青少年视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同一时段内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

(二)安全措施

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科学实验的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须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培训机构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同时应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从业人员

(一)管理人员。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2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具备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知识技能及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二)教学人员。教学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5%。

五、培训内容

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材料应为正式出版物或经审核通过的自主编写培训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应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六、申办流程

(一)举办者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机构名称预先核准,名称需符合本指引规定。

(二)举办者向区县、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机构设置、场地设施、消防验收、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等相关申办材料,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区县、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材料审批通过后,进行实地勘察,现场勘察表由举办者签字确认。

(四)区县、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培训机构进行整改。

(五)举办者办学审批通过后,持办学许可证及其他登记材料,到注册地所在行政辖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民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七、申办材料

举办者报所在区县、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核准,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办机构

1.《西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3.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需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教学设施设备清单;住建部门出具的二次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 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5. 《西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从业人员身份证、教育行业健康证明、从业资质证明、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以及举办者、法人、行政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

6.《西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3)。

7.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8.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市场主体名称使用相关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二)机构变更

1.变更举办者。机构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章程,拟变更后学校举办者的信用状况证明、个人举办者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无犯罪记录证明。

2.变更名称。名称应符合本指引规定,提供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市场主体名称使用相关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并提供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章程。

3.变更办学地址。机构变更决议、拟变更的办学地址、消防安全等证明材料和修改后的章程。

4.《西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4),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三)机构终止

1. 终止申请报告。

2. 决策机构依照章程决定终止的会议纪要。

3.财务清算报告和债务清偿报告。

4. 机构剩余财产清单。

5. 对现有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6. 提前6个月发布终止公告。

八、审批流程

区县、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如下流程办理准入审批:

(一)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行政审批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勘察,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填写现场勘察表(附件5)。

(三)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行政审批部门官网或办公场所公示7个工作日。

(四)准入审批。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核结论,出具《西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附件6)。

(五)行政审批部门将审核结果推送至科技主管部门。

九、监督管理

(一)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培训课程、安全管理制度、投诉电话。

(二)培训机构应按照《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应用管理办法》接入全国平台,真实准确全面填报信息并及时更新。应主动将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通过全国平台介绍、展示、售卖相关课程和服务。

(三)区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设立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对规范办学的机构建立“白名单”,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纳入“黑名单”。对借开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展学科类培训、乱收费、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十、附则

本准入指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请结合实际,参照《陕西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陕西省对校外培训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西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docx

2.西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docx

3.西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docx

4.西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docx

5.现场勘察表.docx

6.西安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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