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科技金融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31     浏览次数: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科技金融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优化科创企业融资环境,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保障体系,培育科技金融服务队伍更好地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5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科技金融发展实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西安市科技金融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4日

西安市科技金融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22〕5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扩大科技金融政策覆盖范围,提高全市科技金融工作服务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金融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由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主导建设,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在区域内开展科技企业融资对接活动的服务载体。

第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工作站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工作站的认定、授牌、考核和运营补助等工作。各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中心)作为全市科技金融工作站总站点,负责全市工作站业务开展、组织协调、信息汇总统计等日常工作;指导工作站开展科技金融对接服务,组织人员培训,推动工作站间互动交流、经验分享,做好成功案例分析和宣传推广;编制年度工作站群工作报告。

第二章 工作站认定

第四条 工作站建设工作应纳入所属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工作。申请工作站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依托单位应为在我市辖区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开展工作站相关工作所需的办公环境及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三)具有开展工作站相关工作的人员保障。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熟悉辖区科技企业情况,及时掌握省市区金融政策;

(四)具有工作站管理制度,明确业务范围,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工作台账;

(五)不得开展非法金融活动或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第五条 工作站应以开展科技企业融资对接服务活动为核心业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完善辖区科技企业服务档案;

(二)组织开展科技企业融资需求调研及信息发布;

(三)组织开展科技金融政策解读、企业融资培训等;

(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融资对接路演活动等;

(五)积极与辖区金融机构对接,建立常态化协同工作机制,与服务企业持续保持联系,跟踪企业融资成效;

(六)积极配合或承接各级政府部门开展投融资活动或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认定程序:

工作站认定均应通过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工作站填写认定申请书,并准备相关附件,向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

(二)推荐。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盖部门公章后向市科技局进行推荐;

(三)认定。市科技局组织金融中心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结合实地考察、公示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工作站给予认定;

(四)授牌。由市科技局统一制作并授予牌匾,牌匾名称为“西安市科技金融服务工作站”。

第七条 申请工作站需要提交的材料:

认定申请书,主要包括办公场所及经费情况说明、工作人员简介、工作站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承诺书等。

第三章 考核与激励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开展工作站年度考核,考核方式为专家评审。工作站应根据年度考核通知要求准备相应的考核材料,经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考核。

第九条 工作站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情况:办公环境、制度建设、人力投入、经费投入、辖区科技企业建档情况等;

(二)服务能力:创新服务能力、工作人员水平、金融机构合作情况、信息资源共享情况等;

(三)服务成效: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科技金融活动数量、组织科技金融活动参加企业数量、科技企业融资对接成功数量、科技企业融资对接成功金额、工作站与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模式情况、汇集和发布科技企业融资信息情况。

第十条 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市科技局对考核优秀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补助。运营补助资金可用于工作站的设备购置、运行经费以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等。

第十一条 考核不合格的工作站,提交书面整改方案;连续两年考核不及格(未参加年度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及格)的工作站,撤销工作站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工作站应保证上报的工作内容、信息数据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要求工作站撤换相关人员、给予撤销工作站认定资格、追回财政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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