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5-12-31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保持高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设立2亿元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全力推动区内企业加快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扶持政策,保持高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每年设立2亿元的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全力推动区内企业加快发展。

  (一)、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当年新增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贴息额度按照企业贷款入帐日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大企业奖励力度

  1、对税务关系新转入高新区且本年度给高新区缴纳入库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3000万元,或税务关系在高新区且本年度给高新区缴纳入库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较上年新增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管理经营团队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2、 对本年度产值超过10亿元的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产值同比增长超过20%的,对企业管理经营团队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本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产值同比增长超过25%的,对企业管理经营团队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连续两年产值增长幅度超过25%的,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在地工业企业,对企业管理经营团队给予15万元的奖励。
  3、对连续两年产值增长幅度超过50%的,且当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对企业管理经营团队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区内企业间协作配套

  对区内企业全年采购区内企业产品金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额3‰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促进项目建设和企业技术更新改造

  1、鼓励企业加大项目建设力度。用于对超额完成本年度建设投资计划1000万元以上或提前实质性开工建设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建设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企业技术更新改造。对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区内企业,对其技改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按其技改金额的2‰给予奖励。

  (五)、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1、实施出口奖励。对本年度新增出口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在地企业,本年度新增出口额按每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属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年度新增出口额按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单个企业全年奖励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企业出国参展。对本年度出口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在地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单次补贴不超过5万元,全年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全年补贴最多不超过15万元。
  3、为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对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对保费总额的40%-60%给予补贴。对当年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下的企业,按保费总额的60%给予补贴;对当年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及以下的企业,按保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当年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保费总额的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六)、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发展

  设立西安高新区5000万元的小微企业起航基金,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担保、资金配套、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支持。

  (七)、保障措施

  1、加快建设一批标准工业厂房,并以优惠的价格出租给急需扩大生产或等地建设的工业企业。
  2、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提前分期兑现高新区的有关产业扶持政策。
  3、加强重点企业及建设项目所需的电力、土地、运输、通关等要素保障。
  4、对符合高新区产业方向且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产业计划立项。
  5、加大保障性住房及学校、幼儿园建设力度,逐步解决企业骨干员工的子女入学、入托与住房问题。
  6、加大用工招聘服务力度,为企业安排专场招聘会,进一步促进企业蓝领工人和高端人才的招聘。
  7、建立重点企业“一对一”联络服务机制。实行委领导、中层及全体干部员工对区内重点企业的对口联络与服务。
  8、对区内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管委会派驻项目代表服务制度,及时深入地了解企业困难,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9、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动态预警监测机制,及时把握和反映园区产业发展现状及趋势,为管委会提供决策依据。
  10、实施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零收费”政策,为入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低廉、便利的公共服务,优化企业投资环境。
  11、对高新区经济贡献大的重点企业可实施“一企一策”的扶持措施。

  (八)、附则

  1、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的企业。
  2、本政策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已享受一企一策的重点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3、本政策所指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市统计局公布名单为准。
  4、本政策执行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注:政策第一部分受理部门为金融服务办公室,电话:88855875

    政策第二部分受理部门为财政局,电话:88333695

    其余政策受理部门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电弧:8826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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