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31     浏览次数:
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的精神,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设立了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1000万元。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的企业实行保险补贴。
  为继续扎实推进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及区域自主创新发展,形成建设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的强大动力。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的精神,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设立了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1000万元。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的企业实行保险补贴。

  第一条 补贴对象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注册地址在西安高新区;

  2、财税关系在西安高新区;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统计关系在西安高新区;

  5、企业全年无重大伤亡事故,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条 补贴内容与标准

  1、专项资金补贴的科技保险险种由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其中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中的关键研发人员是指高新技术企业中关键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或对主导产品、核心技术进行重大创新、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投保人数不得超过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2、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方式为按年度定额补贴。对于参加出口信用类保险的科技企业按照年度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补贴 ,对于参加财险类、责任保险类、人身险类等其余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企业按照年度实际保费支出的60%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年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鼓励科技企业参加《西安高新区科技保险集合投保方案》,对参加集合投保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保费补贴率上浮5%。

  第三条 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根据申请事项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西安高新区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复印件;

  3、本机构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发票复印件;

  4、本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第四条 办理程序

  1、每季度首月15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西安高新区管委会金融办提出申请,由金融办进行初审,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回复《西安高新区科技保险补贴初审通过确认函》。

  2、每年一季度由金融办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分管主任主持,发展改革商务局(发策局、经贸局)、财政局、党工委办(监察审计部)、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任会审批。

  3、金融办将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决定对拟落实鼓励政策的企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4、金融办对公示无异议的决定以管委会文件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

  5、财政局根据管委会文件将补贴拨付企业。

  第五条 管理监督

  申请企业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任何单位不得骗取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将视情节轻重,在政策实施期限内给予申请企业以下处理:

  1、追回已取得的补贴资金;

  2、停止受理其他科技计划申请;

  3、停止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出台的所有其他鼓励政策。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注:政策受理部门为金融服务办公室,电话:029-8833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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