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系统挂牌交易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31     浏览次数:
  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产业化能力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拓宽区内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渠道,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产权结构,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结合中央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西安高新区实际,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在2012年—2013年之间,决定对申请在代办系统挂牌交易的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实施以下鼓励政策。

  第一条 鼓励对象

  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西安高新区;

  2、财税关系在西安高新区;

  3、公司设立满两年;

  4、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5、按时上交各类统计报表;

  6、取得西安高新区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7、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鼓励扶持方式和标准

  凡申请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与具有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在高新区管委会金融办备案本企业及主办券商情况,并按季度报送企业辅导进程,高新区管委会将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共计80万元的资助。

  1、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公司,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30万元;

  2、对成功在代办系统挂牌的公司,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50万元。

  第三条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推荐主办券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的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及时向西安高新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金融办进行资格审核。

  2、由分管领导召集金融办、党工委办(审计部)、财政局、发展改革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审核,审核结果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3、由高新区金融办依据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对拟落实鼓励政策的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如无异议,由管委会下发文件,实施资助。

  第五条  附则

  1、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本办法与《西安高新区鼓励区内企业上市发展暂行办法》不重复享受。

  3、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金融办负责解释。
  
  注:政策受理部门为金融服务办公室,电话:029-88333804

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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