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

发布时间:2016-07-12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
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6]1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联合制定了《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6年7月8日

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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