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税收优惠力挺企业创新

发布时间:2015-12-31     浏览次数:
随着财税〔2006〕88号文件的出台,对技术开发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政策的扣除标准、扣除方法上存在的各种争论都已尘埃落定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9月8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明确了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的加速折旧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下面,我就该文件所涉及的四项税收激励科技创新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 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 文件中所称的企业,包括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所称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上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具体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从中可以看出,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等。 上述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上述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于技术开发费的扣除方法,还有一种理解,即在计算“加计扣除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这是对技术创新企业税前扣除的一种门槛限制,不利于科技开发企业加大科技开发投入,与国发〔2005〕44号和国发〔2006〕6号文件的激励自主创新精神是相违背的。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文件明确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随着财税〔2006〕88号文件的出台,对技术开发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政策的扣除标准、扣除方法上存在的各种争论都已尘埃落定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9月8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明确了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的加速折旧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下面,我就该文件所涉及的四项税收激励科技创新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

  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

  文件中所称的企业,包括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所称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上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具体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从中可以看出,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等。

  上述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上述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于技术开发费的扣除方法,还有一种理解,即在计算“加计扣除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这是对技术创新企业税前扣除的一种门槛限制,不利于科技开发企业加大科技开发投入,与国发〔2005〕44号和国发〔2006〕6号文件的激励自主创新精神是相违背的。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文件明确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既不是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也不是计税工资标准总额,而是国发〔2006〕6号文件中提到的计税工资总额,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企业当年只使用未计提,企业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允许扣除。

  如果企业当年只计提未使用,企业实际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允许扣除。

  如果企业当年计提多使用少,则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按使用数扣除。

  如果企业当年计提少使用多,则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按计提数扣除。

  如果企业使用以前年度计提数,则以前年度未允许税前扣除数不允许在本年度补扣。

  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前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干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从文件规定看,加大了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

  现行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及国税发〔2004〕82号文,相关规定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经营的内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均可按15%%的税率自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外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国税发〔2004〕80号文,相关规定是: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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