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 2017-08-18 | 索 引 号: 013353059/2017-02529822 |
关 键 字:特色小镇 | 主题分类: 特色小镇 |
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西安市特色小镇创建导则(试行)》《西安市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若干政策西安市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8日
西安市特色小镇创建导则(试行)
第一条总则
根据《西安市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指导意见》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凸显特色、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思路,为加快规划、培育、建设一批具有产业发展“特而强”、功能集成“聚而合”、建设形态“精而美”、运作机制“活而新”等鲜明特征的特色小镇,促进西安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培育经济增长新引擎和城市发展新动能,努力实现“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的“追赶超越”战略目标,特制订本导则。
第二条申报条件
(一)规划标准。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立足特色小镇的资源禀赋、文化底蕴、产业基础等,坚持“系统规划、科学布局、有序打造、统筹推进、凸显特色、做靓品牌”的思路,按照多规融合的要求,统筹规范特色小镇的布局建设、标志标识、风格塑造、建筑风貌等。鼓励特色小镇在符合其产业特征和趋向的小城镇布局,以加速推动产城融合。所有特色小镇原则上要按照3A级景区标准建设或改造提升,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原则上要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或改造提升。
(二)产业定位。结合我市现代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信息经济类、先进制造类、航空航天类、科技创新类、商贸物流类、金融基金类、旅游文化类、健康养生类、现代农业类、历史经典类等特色小镇。在不与全市现有开发区及专业园区细分领域雷同的情况下,选择最有基础、最有优势、最有潜力的产业作为主攻方向,差异定位、细分领域、错位发展。每个细分产业原则上全市只规划建设一个特色小镇(旅游文化类除外),全市新引进的符合进入特色小镇的项目应优先布局到对应的特色小镇,增强特色产业集聚度,避免同质化竞争。支持各区县、开发区(含西咸新区,下同)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已有的特色街区和产业集聚区(园区)。
(三)建设空间。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核心区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布局在主城区的占地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或者承载特色产业的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以上。
(四)资金投入。国土部门和相关产业部门要制定不同类别特色小镇项目的投资强度供地标准,坚持高强度投入和高效益产出。每个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以上(商业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除外),其中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三个区县和金融基金、科技创新、旅游文化、健康养生、现代农业、历史经典等特色小镇可放宽到5年。改造提升类特色小镇项目原则上3年内投资额应达到10亿元以上(商业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除外)。
(五)建设内涵。以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特色产业高端要素为核心,实现小空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业态、形态、文态、生态”四态融合,着力打造创新创业平台,运用现代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加快特色产业转型发展、领先发展。
(六)功能要求。特色小镇要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实现公共WIFI和数字化管理全覆盖,建有提供创业服务、商务商贸、文化展示等综合功能的小镇客厅;布局建设一批高层次的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培育和聚集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投融资、咨询、人力资源、财务、法律等方面的服务机构,聚集创新资源要素,完善创新服务体系。按照适度超前、综合配套、智慧共享、集约利用的原则,加强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建设。聚焦“小镇居民”日常需求,构建便捷“生活圈”、完善“服务圈”、繁荣“商业圈”和共享“旅游圈”,实现“产、城、人、文”四位一体。所有特色小镇项目四至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由投资主体负责,四至范围外的基础设施配套由政府负责。
(七)运行方式。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原则,鼓励以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每个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引入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规划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单个特色小镇的详细规划由建设主体按本《导则》编制、报审和实施。各区县、开发区要重点做好区域内特色小镇的规划布局,统筹协调,服务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数据审核上报,项目红线外的基础设施配套以及投资服务环境、生态宜居环境和生活品质环境“三个环境”打造。
(八)综合效益。小镇建成后应当实现“产业特色鲜明、建筑风格独特、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体制机制创新、多种功能集成、宜业宜居宜游”,有大量的新增税收、新增就业岗位产生,集聚一大批工商户、中小企业、中高级人才,加快形成新业态,培育在全省、全国乃至全世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和品牌。
第三条申报材料
(一)规划方案。符合产业发展、土地利用、城乡建设及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包括空间布局图、功能布局图、项目示意图、标注了项目位置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如已经开工的要有实景图。
(二)建设计划。有分年度的投资建设计划,明确每个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额、投资计划、用地计划、建设规模、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效益,以及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以表格形式进行汇总。
(三)投资主体。简明扼要介绍特色小镇建设主体的公司名称、实力、资金筹措计划等。可附上已建成运营项目案例。
(四)扶持政策。特色小镇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支持申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的服务扶持举措或政策意见。
(五)基本情况。如实、完整地填写《西安市特色小镇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第四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范围。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特色小镇。
(二)申报时间。由市特色小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色小镇办)根据各区县、开发区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发文通知,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1次。
(三)申报数量。各区县、开发区应明确重点、分期推进,区县、开发区每次申报超过1个的,要按成熟度等因素排序上报。
(四)申报方式。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特色小镇创建进行统筹谋划,择优选出申报对象,向市特色小镇办报送创建特色小镇申请材料。市特色小镇办按有关工作流程办理。
第五条审核和公布
(一)汇总初审。市特色小镇办对照申报条件,对区县、开发区申报的名单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初步名单。
(二)实地考察。市特色小镇办组织市国土、规划、环保、建设及产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均从相应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按产业类别组成初审小组对初步名单中的小镇进行实地考察。市国土、规划、环保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级产业主管部门确定分组排序和初审意见。具体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牵头负责文化类、历史经典类,市发改委牵头负责航空航天类、健康养生类,市工信委牵头负责信息经济类、先进制造类,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科技创新类,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商贸物流类,市金融办牵头负责金融基金类,市旅游局牵头负责旅游类,市农林委牵头负责现代农业类。
(三)联合评审。市特色小镇办组织市国土、规划、环保、建设、财政及产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均从相应人员库中随机抽取)召开创建联审会。由特色小镇创建主体进行陈述和答辩。市特色小镇办综合市级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打分结果,提出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和培育对象建议名单。
(四)审定公布。召开市特色小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议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和培育对象建议名单,审议通过后,发文公布创建和培育名单。
第六条监管和调整
(一)定期监测。市特色小镇办会同市统计局,组织相关部门商建特色小镇统计指标监测体系,各部门根据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修订完善统计调查制度,报统计局备案审批后执行。采取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的办法,对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和培育对象开展统一监测。
(二)动态管理。分批公布市级特色小镇创建类名单、培育类名单。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坚持“宽进严定、动态管理、验收命名”的制度。对超额完成年度建设计划的特色小镇下年度优先安排年度土地计划指标;对没有完成建设进度、不符合特色小镇建设理念的,下年度降格为市级培育名单,按比例扣减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的,退出市级培育名单,倒扣所在区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市级特色小镇培育对象由各区县、开发区重点扶持培养,纳入市级统计监测管理;对于第一年完成15亿元有效投资的,下年度可优先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对于没有完成自定年度投资目标的,予以调整。
(三)年度评优。制订年度考核办法,以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公布年度达标小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年度特色小镇评选活动,在年度达标小镇中评出年度优秀特色小镇。
(四)政策支持。在《西安市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西安市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若干政策》的基础上,各区县、开发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落实相应政策措施,加大各类专项资金对特色小镇的扶持力度。
(五)联动指导。市特色小镇办会同市国土、规划、环保、建设、财政及产业主管部门对特色小镇进行规划建设的前期辅导、协调指导、日常督查,对符合相关规划或具有很好发展前景的特色小镇在审批和服务上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各区县、开发区要加强对辖区内特色小镇规划、申报、创建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区县、开发区要参照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职能、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形成市、区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验收命名
如期完成各项建设目标,符合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社会上有较大的知名度,在行业内有一定公认度的特色小镇,由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所在区县、开发区向市特色小镇办行文,提交要求验收命名的申请报告和初验报告。市特色小镇办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和专家统一考核验收,形成考核意见报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具体验收标准和验收流程另行制定。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市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市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特色小镇建设工作,尽快在全市形成一批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品牌和一定社区功能的特色小镇,不断改善创业创新环境,推动产业聚集发展,丰富区域发展内涵,培育经济增长新引擎,根据《西安市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一、加大项目支持
(一)列入特色小镇创建类和培育类名单的,按市级重点项目管理,享受市级重点项目的政策和保障服务。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整体打包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所含子项目可享受市级重点项目优惠政策。
(二)全市在信息经济、商贸物流、金融基金、先进制造、航空航天、科技创新、旅游文化、健康养生、现代农业、历史经典等领域新引进的符合进入特色小镇的项目,应优先布局到相应的特色小镇,同等条件优先享受市级相关招商政策,增强特色产业聚集度,避免同质竞争。
二、支持改革创新
(一)鼓励特色小镇不断进行体制、机制、政策、制度、模式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允许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先行先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改革。优先实施我市先行先试相关改革试验试点政策。凡申报创建中省特色小镇的,由市特色小镇办从市级创建名单中优先择优推荐。
(二)树立人才是特色小镇建设发展第一资源的理念,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在特色小镇创业、创新、就业的,可优先享受我市人才引进和创业创新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对特色小镇亟需的领军人才、特殊人才,实行“一人一议”、“一人一策”。
三、加强用地保障
(一)各区县、开发区(含西咸新区,下同)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统筹安排特色小镇用地,为特色小镇建设发展留足空间。经审核通过的特色小镇,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特色小镇的级别予以不同程度的倾斜。对特色小镇所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市本级统筹安排,用地优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
(二)对经审核通过的特色小镇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按照用地市场评估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合同签订一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按合同约定可分期缴纳,一年内缴清。
(三)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建设特色小镇。盘活存量土地,优先利用塬地、坡地,对低效用地实施再开发,用活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对利用划拨土地地下空间建设非经营性项目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属经营性的,应公开出让。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改建、扩建,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符合我市特色小镇重点发展的先进制造业以及进入特色小镇的城区搬迁改造企业、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地价(起始价)可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标准确定。
(四)建立特色小镇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快用地审批。加快对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等环节的审批工作,实行绿色通道,及时办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支持特色小镇项目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融资贷款。
四、完善基础设施
(一)城建基础设施建设。特色小镇周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经所在区县、开发区及切块管理区申报,优先列入城建计划。城六区范围内由市本级全额投资建设,开发区及切块管理区范围由各区域自行投资建设。郊区县范围项目按市政府确定的政策,每年给予补助资金。特色小镇周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作为郊区县、开发区及切块管理区的跨区域重点项目,按照城建计划考核体系督促落实,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周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应坚持高标准建设,优先安排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项目。
(二)商业配套设施建设。特色小镇商业配套设施项目要与产业项目同步规划、协调推进,在用地等保障上可按市级特色小镇打捆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三)公路交通建设。对特色小镇对外连通的公路建设给予补助。农村公路:县乡公路改建以提升等级为主的三级公路改建,按照160万元/公里予以补助;不提升等级的三级公路改建,按照115万元/公里予以补助;四级公路,按照100万元/公里予以补助。中省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80%。通村联网工程:中省资金补助30万元/公里。干线公路:一级、二级公路,分别补助1300万元/公里、700万元/公里,三级公路补助360万元/公里。
(四)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对新建的特色旅游小镇的路、水、电、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公厕、游客救助站、旅游导视牌等旅游公共服务类项目,由市、区县(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照项目投资额,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一)市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税收收入市、区县(开发区)两级留成部分,前3年100%、后2年50%用于特色小镇建设。
(二)统筹现有各产业类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区县、开发区特色小镇配套设施建设。对列入全市特色小镇重点创建和培育名单的,从发改委前期费中给予每个30—50万元的项目前期策划和规划编制费补贴。
(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特色小镇的信贷支持力度,为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具有针对性、便利化的金融信贷产品。支持金融、基金、投资、担保类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进入金融基金类小镇,按照其注册资本和运作资金规模,给予专项支持。鼓励特色小镇内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及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对企业通过境内证券市场开展再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境内证券市场拟首发上市企业按照上市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主板和中小板不超过280万元,创业板不超过18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首发上市企业,均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50万元,对成功推荐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给予每家10万元费用补贴;对在西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并按照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工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500万0元以上,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特色小镇建设主体采取BOT、PPP等多种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四)支持特色小镇引进建设一批高层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设备、服务设施购置费用的30%、最高2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实施市与区县、开发区联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支持特色小镇引进建设一批面向长远、技术先进的国家创新平台,对平台实施的提升服务能力与新建项目,按其软硬件设备、服务设施购置等费用的30%,予以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开展的技术转移、设备共享、检验检测等予以奖励补助。
(五)支持特色小镇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和专业孵化器,形成区域板块创业创新聚集区,按其新成立专业众创空间(众创社区、创业创新基地)的数量、投资规模、产业特色、企业集群数量、区域就业人数等建设、运营和绩效情况,给予三年500—3000万元的整体支持。对符合小镇产业规划定位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自入驻起3年内给予空间使用费一定比例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面积为200平方米。
(六)在西安合作发展基金下设立总规模为50亿元的特色小镇专项子基金,对纳入创建及培育名单的特色小镇建设,包括对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的方式满足政府投资主体负责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投资,以市场化方式与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合作落实固定资产投资,特色小镇专项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或股债集合的方式予以支持。
六、实施奖励政策
(一)土地奖励政策。对超额完成年度建设计划的特色小镇,下年度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没有完成年度建设进度的特色小镇,按比例扣减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的特色小镇,实行退出机制,倒扣所在区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市级特色小镇扶持政策。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特色小镇的,分别奖励特色小镇年度用地计划指标200亩、100亩。
(二)创建奖励政策。特色小镇被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或认定的,分别给予小镇主体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特色小镇,分别给予小镇主体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按期完成任务且通过考评验收的特色小镇,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
(三)年度评优表彰。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特色小镇建设总结表彰大会,对创建特色小镇的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制定专项奖励扶持政策。围绕我市确定的十大类特色小镇,各有关部门和所在区县、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专项奖励扶持政策。
对符合以上多款奖励的,按照同类奖补“就高奖励,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市特色小镇办负责解释。
西安市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特色小镇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规划、培育、建设一批具有产业发展“特而强”、功能集成“聚而合”、建设形态“精而美”、运作机制“活而新”等鲜明特征的特色小镇,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区县、各开发区(含西咸新区,下同),市级各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市政府每年与区县、开发区签订年度特色小镇建设责任书。对区县、开发区主要考核为特色小镇建设发展提供配套保障、服务支撑和推进成效(包括投资进度、形象进度、招商产业进度)等方面内容。
市级部门主要考核在分管行业、领域对特色小镇政策、资金支持及相关特色小镇建设情况等内容。
三、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任务下达
特色小镇建设任务,由市特色小镇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特色小镇创建目标要求,年初提出目标任务分解意见报市考核办,经市考核委员会研究审定后统一下达。
(二)日常考核
1.督促检查。市特色小镇办对各责任单位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日常督促和指导,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工作任务的落实。
2.台账管理。市特色小镇办建立各责任单位特色小镇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台账。各责任单位依据考核内容,于每季度末10日前报送上季度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年底前报送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季度点评。每季度开展特色小镇建设推进工作擂台赛。市特色小镇办根据台账内容,对各责任单位有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特色小镇建设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三)年底考核
考核实行分类考核,由市特色小镇办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行业领域的特色小镇进行考核。每年年底,市特色小镇办结合指标完成、督促检查、台账记录和季度通报的情况,对各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计分,计分结果报市考核办。
(四)计分方法
特色小镇建设考核指标实行基础分百分制,并实行工作绩效加减分。各区县、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分类设置各项指标的分值。
1.基础分(总分100分)。其中,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80分,日常工作开展情况20分。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80分。年度目标任务得分,按照《西安市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表》计算各项目标任务累加得分。
日常工作开展情况20分。计分标准为:(1)按照“六定”(定性、定量、定标准、定时限、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要求,进行安排部署计8分。(2)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信息计6分。(3)按要求参加相关工作会议、活动计6分。
2.加分(最高加至100分)。
对列入国家、省级特色小镇试验示范或认定授牌的,国家级的每项加5分,省级的每项加3分,最高加30分;对列入全市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每个加5分,对列入全市特色小镇培育名单的每个加3分,对列入全市特色小镇指导名单的每个加2分,最高加20分;对全市擂台赛中排名前三的,分别加30、20、10分;对特色小镇建设主体或龙头企业在国内外挂牌上市的,每个加5分,最高加20分。
3.减分(不设上限)。
对年度任务未作安排部署的,扣8分;对因主观原因工作推动不力的,扣8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市级以上媒体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对全市擂台赛中排名后三的,分别扣10、8、6分。
四、结果运用
1.特色小镇建设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各责任单位得分由市考核办按照指标权重折算后,计入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总分。
2.年度考核结束后,由市特色小镇办向各责任单位反馈综合得分、排名情况和意见建议。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市特色小镇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