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第24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息办 日期:2017-8-3
陕发改高技〔2017〕109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各国家级开发区(基地),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第24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7〕128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技术研发能力,我委组织开展2017年(第24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认定工作
(一)请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申请材料,并进行严格核实,择优推荐。
(二)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的主营业务应符合认定领域和重点(2016~2018年)(见附件1)。
(三)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拟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4.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5.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四)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拟申报单位认真组织编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证明材料(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请各单位于8月22日(星期二)前,以正式文件将企业的申请材料电子文件(附表用Office Excel格式,采用U盘拷贝方式)、纸质文件(一式三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逾期不予受理。
二、2017年评价工作
(一)请各管理部门组织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做好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表汇总审核确认。编写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指南》执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独立参与评价。
(二)请各单位于2017年8月22日(星期二)前正式行文将评价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评价材料和免税情况电子文件附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信息系统(试用)报送。
联系人:吴华丽 电话:63913156
邮 箱:fgwwhl@shaanxi.com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日
编辑: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