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UPS主机设备项目
2、项目编号:NGC-1305-UPS主机设备
3、招标内容:为保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金税网络和税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采购UPS主机设备及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等。
采购 10KVA UPS主机设备 159台。
服务期为3年以上(原厂商)。
本项目实际采购数量根据用户最终需求可上浮动 20%。
4、分包和中标原则:本项目不分包,只允许一个投标人中标,由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
5
、中标价格有效期:
中标价格有效期截止
6、投标产品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要求投标产品符合国家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进口产品管理等政策规定。
7、投标人及资质要求:本项目由投标产品原厂商或由原厂商授权1家供货商参与投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技术实力及相关资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及投标产品厂商均须在呼和浩特市设立公司、分公司或办事机构。
(3)投标产品原厂商授权书(供应商投标的)。
(4)符合和满足本项目技术要求和资质要求。
8、招标文件公示和获取备案时间及办法:
(1)招标文件公示。
(2)招标文件获取的时间。修改后或在公示期内未提出意见或建议的、采购人最终认定的招标文件将发给意欲参加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到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登记备案后,免费获取招标文件(自带U盘复制),获取时间为
登记备案时,投标人必须提交: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呼和浩特市设立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证或办事机构的证明性文件。
②投标产品原厂商授权书复印件(供应商投标的)。
9、接受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接受投标时间: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10、投标及开标地点: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陶利东东街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四楼二号会议室。
11、采购人信息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陶利东街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1310室和1313室
联系人:常大庆张晓东
联系电话: 0471—3309052 3309222
传真电话:0471-330905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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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 别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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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 UPS主机设备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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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标编号 |
NGC-1305-UPSZ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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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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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购人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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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购人地址 |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陶利东街(邮政编码: 01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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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招标内容 |
采购 10KVA UPS主机设备 159台,服务期为 3年以上(原厂商)。 本项目实际采购数量根据用户最终需求可上浮动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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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分包及 中标原则 |
本项目不分包,只允许一个投标人中标,由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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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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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澄 清 |
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要求澄清的投标人,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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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标保证金 |
每个投标人开标时递交 2万元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 30天内保持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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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投标有效期 |
开标后 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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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收款人、开户行及账号 |
收款人: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处 开户银行:呼和浩特市建行金桥开发区支行(用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账号:15001706685059808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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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投标文件 |
纸质正本 1份,副本 6份;电子文档 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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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投标文件递 交地点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四楼 2号会议(开标前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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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投标及 开标时间 |
投标时间:
开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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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开标地点 |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陶利东街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楼四楼二号会议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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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评标方法 及标准 |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得分=F 1 ×A 1 +F 2 ×A 2 +···+Fn×An,F 1 、F 2 ···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 1 、A 2 ···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 1 +A 2 +···+An=1)。 其中:价格分为 40分,计算公式为 S=( Pmin/ P)× 35, Pmin为所有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P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其他评分因素为 60分,评标标准如下:财务状况 5分,投标产品及投标人信誉 5分,政策因素 7分,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 5分、产品相关资质 3份,成功案例 10分,投标产品功能 6分,投标产品技术指标 4分,技术支持与服务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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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数量变更 |
甲方根据项目需求有权对投标产品数量及服务质量进行适当增减变更。 |
一、总则
1、资金来源
1.1本项目已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立项。
1.2项目资金已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预算。
2、合格的投标产品和投标人
2.1凡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满足本项目对投标人资质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均可投标。
2.2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要求投标产品符合国家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进口产品管理等政策规定。
2.3本项目由投标产品原厂商或由原厂商授权唯一1家供应商参与投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需的技术实力及相关资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生产厂商均须在呼和浩特市设立公司、分公司或办事机构。
(3)投标产品原厂商授权书(供应商投标的)。
(4)符合和满足本项目技术要求和资质要求。
2.4投标人应了解和熟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能提供使采购人满意的产品优质服务,并能够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履行投标承诺。
3、合格的产品与服务
3.1投标人提供的所有产品与服务,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2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3产品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UPS主机设备。
3.4服务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设备安装、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等。
3.5中标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商务部分
(3)技术部分
(4)澄清函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5.3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将被拒绝。
6、招标文件澄清
6.1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可以要求澄清。
6.2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规定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6.3采购人对收到要求澄清的函,将根据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发送给每个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招标文件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期前,无论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形式向采购人予以确认。
7.3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修改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编制
8、投标语言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8.2投标人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9、投标文件
9.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为了评标方便,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制作。
9.2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以下资质证明文件和资料: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
(3)商务条款偏离表;
(4)投标保证金(电汇底单复印件);
(5)法人代表授权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8)201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开业不满一年的出具当年的验资报告);
(9)2013年1-2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0)有关部委出具的产品节能、环保认证证书或文件等;
(11)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2)投标产品原厂商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
(13)投标人资格声明;
(14)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开标前3个月内开具的);
(15)近3年类似项目案例。要求提供合同相关部分,包括能体现:合同单位、合同时间、合同金额、项目规模等内容的复印件,并附验收报告复印件及用户联系人和电话等。
(16)投标人为中小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17)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资料。
9.3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以下文件和资料:
(1)投标产品规格响应表(应标明投标产品功能及技术指标的偏离情况);
(2)产品功能能及技术指标,包括投标产品性能和技术指标的详细描述;
(3)产品信誉,包括投标产品业绩及信誉度的详细描述等;
(4)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安装实施方案、项目进度等;
(5)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方案,包括设备维护保修、巡检服务、现场技术支持与服务等;
(6)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
9.4实际响应中如有必要,投标人可以对未涉及的部分予以补充。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报价应以产品和服务到项目现场完税价为基础,包括产品和服务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等的全部费用。
10.2投标报价必须根据“投标报价表”进行报价,投标人应在报价表中标明本项目拟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0.3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0.4如果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或高于2013年2月份市场平均价格的,有可能影响产品及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投标将被评委会拒绝。
10.5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0.6不接受“零”报价。
11、投标货币
11.1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人应提交2万元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
12.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避免因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可根据第12.6要求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2.3投标保证金应用人民币电汇形式提交;并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 30天内保持有效。
12.4开标时,凡没有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将予以拒绝。
12.5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或在经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予以无息原额退还。
12.6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
(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对其投标进行实质性修改或变更;
(4)投标人有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行为的;
(5)投标人未能按招标人要求,承诺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6)投标人未能按第30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90天(日历天)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3.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不予退还。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2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4、投标文件式样和签署
14.1投标人应递交投标文件1份正本,6份副本及1份电子文档。每套纸质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人应保证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与文本文档、副本与正本的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电子文档不一致,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而导致的投标文件被误读或废标等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4.2投标保证金应用人民币以电汇形式提交,底单复印件独立封装。
14.3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规定盖章的地方,应盖单位/公司章。
14.4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4.5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四、投标文件递交
15、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1份正本、6份副本、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表单独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表”字样。
15.2内外层封套均应:
(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至或发至采购人;
(2)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标志字样,以及注明“在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5.3内层封套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投标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5.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6、投标截止日期
16.1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6.2采购人可以按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7、迟交的投标文件
17.1采购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18.1投标人在投标截至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5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内层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18.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8.4根据规定,在投标截止期至采购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19、开标
19.1采购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9.2开标时,采购人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19.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19.4采购人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在开标时宣读的内容。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及招标人签字或盖章。
20、投标文件澄清
20.1在评标期间,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1、投标文件初审
21.1开标后,采购人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总体编排是否有序。
21.2在详细评标之前,招标人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
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者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或保留这些偏离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招标人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投标人对投标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1.3如果投标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6)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7)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9)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技术要求的;
(10)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1)投标产品不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
21.4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采购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2、核价原则
22.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2.2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22.3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2.4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22.5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2.6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7投标人超过招标文件需求导致报价超过实际报价的,按原报价计算价格分。如果中标,按实际需求修正价格。
22.8投标人漏报招标文件需求而导致少报价的,按本项目同需求最高有效报价计算价格分。如果中标 ,则按减去该部分价格签订合同。
22.9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2.10将按以上原则修整后的价格计算价格分。
23、投标文件评价和比较
23.1采购人将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3.2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23.3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进行。
23.4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其中:价格分为40分,其他评分因素为60分,评标标准如下表:
|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主要内容 |
细项分值 |
|
|
1 |
价格 部分 |
40 |
得分 S=( Pmin/ P)× 35,其中: Pmin为所有投标人的最低有效报价, P为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 |
40 |
|
|
2 |
商务 部分 |
25 |
投标人财务状况 |
5 |
|
|
3 |
投标产品及投标人信誉 |
5 |
|||
|
4 |
投标产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策因素 |
7 |
|||
|
5 |
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 |
5 |
|||
|
产品相关资质 |
3 |
||||
|
6 |
技术 部分 |
35 |
投标产品成功案例 |
10 |
|
|
7 |
投标产 品功能 ( 6分) |
必备功能比较 |
4 |
||
|
差异化功能比较 |
2 |
||||
|
8 |
投标产 品技术指标 ( 4分) |
必备指标比较 |
2 |
||
|
其他指标比较 |
2 |
||||
|
9 |
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方案 |
15 |
|||
|
10 |
合 计 |
100 |
|||
23.5投标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评标时,在价格上给予6%的扣除。
23.6中标基本条件:
(1)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实质性要求;
(2)投标价对采购人有利;
(3)有良好的执行合同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
(4)本项目只允许一个投标人中标,由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
24、评标过程保密性
24.1公开开标后,直至合同生效之日止,凡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4.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人施加任何不良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5、资格后审
25.1采购人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最高得分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审查。
25.2如果审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拒绝其中标。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将按投标人得分多少由高至低的顺序对下一个投标人做类似审查。
26、合同授予标准
26.1除第30条的规定之外,合同将被授予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
26.2投标人中标后,根据具体情况招标人有权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必要修改或适当的调整。
27、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7.1采购人保留在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8、中标通知书
28.1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将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
28.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签订合同
29.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派授权代表签订合同。
29.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9.3如果中标人无充分理由而耽误签订合同或不签订合同,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0、履约保证金
30.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向采购人提交相当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接受汇票。
30.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9或30.1条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的第一位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
30.3如果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以后,未经采购人许可,将中标项目转包给其它厂商,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31、腐败和欺诈行为
31.1定义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31.2如果采购人认为投标人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其投标将被拒绝。
一合同格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经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以下简称:乙方)为“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UPS主机设备项目”中标供应商。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签署《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UPS主机设备项目合同书》,并就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货物和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投标报价表;
(3)产品清单;
(4)产品性能及技术指标;
(5)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方案;
(6)中标通知书。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的总金额为 元整(¥ 元)人民币。
4、付款条件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并安装测试后,经甲方委托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甲方凭乙方出据的发票和付款申请及使用单位出据的验收报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 元整(¥ 元)。
5、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相当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 元)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盖章: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二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产品”系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UPS主机设备及安装所需的辅助材料等。
(3)“服务”系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安装、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等。
(4)“甲方”系指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5)“乙方”系指中标供应商。
(6)“项目现场”指最终服务地点。
(7)“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产品与服务
2.1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UPS主机设备及安装所需的辅助材料等。
2.2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1)产品三年以上原厂商售后服务;
(2)产品的安装;
(3)日常技术支持服务;
(4)现场技术支持与服务;
(5)巡检服务。
2.3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2.4除合同条款另行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3、知识产权
3.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
4、保密条款
4.1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4.2如果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漏、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保密信息;
(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保密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保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4.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
4.4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5、包装要求
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下列资料:
(1)装箱单;
(2)产品数量和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
(3)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5.3凡由于乙方对产品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产品装箱前保管不良,致使产品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交货和安装
6.1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产品运抵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乙方应办理产品从出厂至交货期间的保险,保险应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若实际办理的保险与该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相关的风险亦均应由乙方承担。
6.3乙方负责将产品在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安装。在安装时,乙方应对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及运行状况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确保产品性能良好及正常运行。
7、付款
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甲方按下列条件付款: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凭乙方出据的发票和付款申请及使用单位的验收报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全部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 元整(¥ 元)。
8、质量保证
8.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相一致。
8.2乙方应保证所供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要求。
8.3乙方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8.4如果产品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产品是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以上原因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8.5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免费修复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
8.6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履约保证金
9.1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签署合同前,以电汇方式向甲方提供合同总价百分之十(10%)的履约保证金。
9.2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实施结束,三年服务期满后无息返还。
9.3乙方所提供服务,若达不到服务承诺,按每违反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合同金额的百分之零点四(0.4%),累计满五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9.4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
9.5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10、索赔
10.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由于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实际直接损失及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第三方对甲方的索赔。乙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第三方对甲方的索赔之外的间接损失。
(2)甲方有权在乙方没有按照时限要求提供产品和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自己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且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着手解决索赔事宜,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
11、乙方履约延误
11.1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时间提供产品和服务。
11.2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误期赔偿费按合同金额的0.5%计收,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5%,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
12、不可抗力
12.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2.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事件,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12.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3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关于合同履行方面的协议。
13、税费
13.1本项目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计入投标报价。
14、争端的解决
14.1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则应提请仲裁。
14.2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在呼和浩特市进行仲裁。
14.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4.4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4.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产品和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出现五次服务达不到承诺标准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15.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15.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产品和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破产终止合同
16.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7、便利终止合同
17.1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书面通知乙方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甲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17.2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已完成的合同义务,甲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合同义务,甲方可:
(1)让任何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
(2)取消剩下的合同义务,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乙方支付部分完成的合同义务以及乙方以前已提供产品和服务费用。
18、转让和分包
18.1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增加采购
19.1乙方承诺甲方(包括各级国税局)1年内若需增加采购本项目相同产品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保证提供产品和服务。
20、适用法律
20.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1、合同生效
21.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2、主导语言
22.1本合同一式肆份,以中文书就,双方各执两份。
23、合同修改
23.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本合同的内容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4、检查和审计
24.1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或者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应允许甲方检查乙方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账户和记录,并由甲方指定的审计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投标人必须按下列文本格式,如实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任何不按下列文本格式提供或有实质性变更将由投标人承担风险。
格式 1 投标函
致: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投标人全称 )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 ) (职务、职称 )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据此函,作如下承诺:
1、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 90天内 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投标人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提供投标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正本 1份,副本 6份,电子文档 1份,投标报价表正本 1份。
4、已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澄清函),理解投标人须知的所有条款。
5、保证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忠实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合同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6、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全部合同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8、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贵方可不予退还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9、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愿意提供一切证明材料。
10、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1、我方承诺: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包括各级国税局)在合同有效期内若需增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价格或更优惠的折扣价格保证提供产品或服务。
12、承诺对本次招标内容、及与本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保密。
13、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投标人地址: 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
投标人 (公章 ):
日期: ____________
格式 2 法人代表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的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数据UPS主机设备项目》投标及合同的执行、完成,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及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格式 3 原厂商授权书
请原厂商自拟格式,针对本项目出具《原厂商授权书》。要求原厂商承诺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1、承诺作为原厂商,为采购人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优质产品和服务;
2、承诺对该投标共同或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承诺授予投标人全权办理和履行招标文件要求的一切相关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
格式 4 投标报价表
1、总报价表(唱标表)
|
序号 |
类别 |
价格合计(元) |
备 注 |
|
1 |
产品 |
||
|
2 |
安装调试 |
||
|
3 |
售后服务 |
||
|
4 |
其 它 |
||
|
5 |
总 报 价 |
||
|
6 |
折 扣 |
||
|
7 |
投标报价合计 |
折扣后总价格 |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合计(大写):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2、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1——产品报价
价格单位:元
|
序号 |
产品(含三年 原厂商服务)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
1 |
产品 |
||||
|
2 |
合 计 |
产品总价格 |
注:产品报价包括安装所用材料等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格式 5 商务条款偏离表
|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 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 商务条款 |
说明 |
|
1 |
||||
|
2 |
||||
|
3 |
||||
|
4 |
||||
注:商务条款无需条对条应答,如有偏离,请在此表中应答并说明;如没有偏离,请填“无”。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格式 6 投标产品规格响应表
|
序号 |
技术需求 |
投标响应 |
|||||||
|
产品 |
数量 |
技术 指标 |
技术 响应 |
产品 品牌 |
型号 |
产地 |
数量 |
技术指标偏 离 情 况(+)/(-) |
|
|
1 |
产品 |
||||||||
|
2 |
…… |
||||||||
|
3 |
…… |
||||||||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格式 7 投标人资格声明
1、投标人概况:
(1) 公司名称:
(2) 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3)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 注册资金:
(5) 公司性质:
(6) 职员人数:
技术人员:其他员工:
(7) 实收资本:
(8)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l 固定资产:
原值:净值:
l 流动资金:
l 长期负债:
l 短期负债:
l 资金来源:
自由资金:
银行资金:
l 资金类型:
生产资金:
非生产资金:
(9) 主要负责人姓名:
2、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3、其他情况:
兹证明以上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格式 8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
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
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格式 9 成功案例一览表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用户 名称 |
合同 日期 |
合同 金额 |
用户 联系人 |
用户联 系电话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 |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一章 项目背景
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金税网络的正常运行,对全系统部分 UPS主机进行更换。
第二章 技术要求
一、单进单出 10KVA工频机,内置标准输出隔离变压器,具备直流启动功能。
二、符合 GB 7260不间断电源设备国家标准。
三、输入交流电压范围 (VAC): 220± 25%。
四、输入直流电压范围 (VAC): 192。
五、输入频率范围 (Hz): 50± 5Hz,自动同步跟踪输入频率,跟踪速率 ≤1Hz/s。
六、输出电压 (VAC):输出电压范围 220VAC±1%,波形失真 THD≤1%。
七、输出频率 (Hz): 50Hz± 0.5%。
八、输出功率因数 :≥ 0.8。
九、过载能力: 125%满载时至少维持 10分钟, 130%满载时至
少维持 1分钟。
十、 LCD显示:显示市电状态、 UPS运行参数和运行状态等信息,指示输入交流异常、逆变器故障、旁路、电池低压、过载等信息。
十一、提供自动和手动旁路供电功能,静态旁路转换时间 0ms。
十二、保护功能:提供电池欠压保护、过载保护、短路保护、过温保护等功能。
十三、报警功能:对市电异常、电池低压、切换到旁路、系统
异常等状态能够进行报警。
十四、提供中文UPS监控软件 ,提供干接点、RS232或其它通讯管理端口。
第三章 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
一、设备安装地点为全自治区旗县级国税局计算机机房指定位置。供货商负责将设备搬、运和安装到指定位置,将设备接入供电系统,连接原有电池组,并进行调试。
二、项目完成时限:项目合同生效后 9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验收全部工作。
三、技术支持与质保服务:至少提供三年全免费(免上门费、备件费、人工费、设备运输费及相关费用)技术支持与现场保修服务,保修期内免费更换故障部件。对供应设备故障保修须在 2小时内响应, 48小时内解决问题。
四、供货商须提供维修服务实施方案(包括服务响应时间、响应后到达现场时间、故障修复时间、每年巡检、维护和技术支持时间)。
五、保修期内对全部设备每年至少巡检一次,并做出巡检报告,巡检报告由盟市级国税局盖章确认,巡捡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等由供货商承担。
编辑:系统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