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法律制度
——《网络安全法》系列解读(六)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作者:王春晖     发布时间:2017-08-22     浏览次数:

惩治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法律制度
——《网络安全法》系列解读(六)

2017-08-22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作者:王春晖

引言: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首部基础性法律,内容十分丰富,奠定了中国网络安全保护和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框架,是引导我国网信事业沿着健康安全轨道运行的指南针,具有里程碑意义。《网络安全法》集中体现了网络空间各利益相关方普遍关心的问题,确定了网络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监管等多项法律规范和制度,这些规范和制度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协调,形成了一个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闭环系统。

为了配合《网络安全法》的宣传与贯彻,普及我国首部网络安全法,笔者将对《网络安全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进行系列解读,本期解读:惩治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公民网络安全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形势,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现代通讯信息技术实施新型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涉案链条长,团伙组织严密,犯罪手法逐步升级更趋隐蔽,受害群体已覆盖各行各业,各个年龄阶段,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已经成为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公害,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6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9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8万余名。2017年1月到6月,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数、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数,同比分别下降12.3%和30.8%。

据了解,2016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不仅在国内侦破了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电信网络诈骗大案要案,而且在境外10余个国家开展打击工作,将2700余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国依法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建成了“电信诈骗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并与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对接,实现了在线紧急止付,共冻结止付涉案资金70亿元。工信部出台30项硬措施,严格实行实名制,建成并投入使用全国诈骗电话防范拦截系统,共处置涉嫌诈骗电话号码1184万个。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反通讯信息诈骗蓝皮书》指出,这类新型网络违法犯罪的典型特征是不法分子利用通讯、互联网等技术和工具,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网络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已日益精准化和职业化。

目前,我国打击和治理新型网络违法犯罪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2010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解释》(二),并于2011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惩治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揽子解决了我国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

201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下称:“六部委通告”),“六部委通告”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立为刑事案件,集中侦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整治一批重点地区,坚决拔掉一批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钉子”。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蔓延势头。

然而,上述法律、规章和司法解释在适用中仍然存在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处罚力度小、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主体法律责任难追究以及受害人权利救济难实现等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1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二条规定了十项电信网络诈骗从重处罚的情节:一是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二是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三是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四是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五是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六是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七是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八是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九是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十是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从《意见》确定的十类从重处罚情节看,电信网络诈骗除了构成诈骗本罪之外,该类新型犯罪还将引发系列犯罪并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因此必须加大该类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成本。

互联网时代,侵犯个人信息和实施通讯信息网络诈骗是两大主要新型网络违法犯罪类型,其中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和通讯群组以及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是上述两大犯罪的两个终端。《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有针对性的设定了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二是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这两项禁止性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宁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充分体现了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核心理念,符合当前网络安全工作的实际和需要,也为今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上位法基础。

关键词:网络安全法 王春晖

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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